东莞发布做好企业节后复工用工工作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13 阅览次数:1000 次
2月5日,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节后复工用工工作的通告(第 1 号),要求企业复工要把卫生防控达标作为前置条件,确保卫生防疫安全,根据体温检测对返回东莞不足 14 天的企业员工进行分流。 通告如下: 根据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最大力度控制疫情传播,保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用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要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 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 二、企业防控设施设备要落实到位。企业要按照防控条件要求,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宣传。企业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相对独立的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等待转送发热门诊重点医院进一 步检查。 三、企业要配合做好用工摸底工作。企业要详细掌握员工节前返乡及节后返莞返岗情况,做好湖北地区员工动态信息摸查。有招用湖北地区员工的企业,根据员工实际情况, 登录网址 http://120.86.191.152 填报并及时更新湖北地区员工动态信息,企业登录账号及密码已由各园区、镇(街道)人社分局发至各企业。 四、企业要分类指引员工合理返莞返岗。企业复工要把卫生防控达标作为前置条件,确保卫生防疫安全。 A 2 月 9 日前,春节期间未停工的企业,需继续生产的要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属于粤府明电﹝2020﹞6 号文第一条明确的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须经所在镇街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B 2 月 9 日后,企业仍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省相 关复工部署安排。企业复工必须把握分期分批有序的总要求, 分岗位、分车间、分省份、分时段把务工人员合理分成若干小组,告知员工具体返岗时间安排,引导员工有序返莞返岗。 C 企业要按照“一人一档”分类指引员工合理安排返莞。对疫情重点地区以及非疫情重点地区但有“两史(疫情重点地 ”区旅行史或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要落实点对点提醒,要求员工暂不返莞返岗;对有“两史”员工已返莞的, 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 14 天的要求;隔离观察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返岗。 五、企业要根据员工体温检测情况分类处理。企业要在 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根据体温检测对返回东莞不足 14 天的企业员工进行分流: A 从湖北返莞体温 37.3℃以上的人员,立刻戴上口罩, 转送发热门诊重点医院进一步检查。 B 从武汉市返莞体温 37.3℃以下的人员,送当地镇街(园 区)集中医学观察点进行 14 天医学观察; C 从湖北非武汉市返莞体温 37.3℃以下的人员,发放居家隔离告知书,要求其居家隔离留观 14 天,并由企业向社区报备; D 从全国其他地方返莞体温 37.3℃以上的人员,立刻戴上口罩,并指引到当地镇街(园区)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 六、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主体,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各项防控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停产,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官方答疑 特殊时期,企业员工工资待遇等应该怎么算? 针对大家关心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隔离期间等,员工工资待遇怎么算等问题,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为您做出了解答: 一、员工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安排,春节假期从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2 日。其中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27 日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余 7 天,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员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2 月 3 日至 9 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国家及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 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员工隔离、治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期满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 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应依法保障其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四、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员工工资应当怎么发?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 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五、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岗的员工,企业该怎么办? 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莞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六、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劳动关系,会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将以上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 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七、在当前形势下,对劳务派遣机构有什么要求? 劳务派遣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线上招聘渠道,避免组织赴重点疫情地区招工,暂停派遣或组织重点疫情地区员工来莞务工,引导非重点疫情地区员工安全有序回流。建立健全用工名册台账,做好员工籍贯、来源地统计及健康检查。 八、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安排有没有 什么变化?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9 日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原则上中止审理或采取线上庭审方式开庭,中止审理的案件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特殊情况确需当事人到庭开庭的, 做好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检疫防控工作。